温哥华老年华人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温哥华老年华人协会”,英文译名为”Senior Chinese

               Society of Vancouver”(简称SCSV)

第二条       协会是一个非宗派、非政治、非牟利的老年华人群众自愿参加的联谊性的慈善社团组织,并经BC省政府社团处核准注册登记备案.(注册号S-48811)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会员提供活动规划以解除他们由于年纪的影响而感到的寂寞和孤独;按收入税法149.1(1) 小节向有资格的受赠单位赠予资金用于为灾难受害者提供生活必需品;为达到以上目标做出任何附带的或偶而需要的工作。

 

第一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旅居大温地区的老年(50岁上下)华人和热心老年事业的中年华人均可 

                    按章程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每个会员皆应支持协会章程,并遵守社团法法规。.

第六条      个人终止会员资格

(a) 由于本人死亡或社团的解散。

(b) 被开除。开除一会员需由会员大会通过,本人亦应有陈述机会。

(c) 该会员连续12个月不遵守会章、社团法法规(即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们都具有良好记录,除非某个会员不缴付当年会费,或拖欠社团的钱物,及其它应付的认捐的款项,在债务未还清给社团之前,该会员就是处于不遵守会章及社团法法规的不合格状态。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a) 交纳年会费会员有选举权,会员交纳年会费满3个月后有被选举权。

                (b)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c) 有权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义务

    (a) 遵守社团法及会章的规定。

    (b) 应按章交纳年会费,年会费定为每年度十加元。

     (如有必要修改数额将在下一次会员大会时修改)

    (c) 发挥个人才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协会当义工。

                (d) 在参加社会活动中如该项活动与协会活动冲突,应以服从协会计划为主

 

第三章 会员大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协会重大事项。根据社团法每个日历年度必须举行一次会员年会。两次会员年会之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年会通知书应于年会召开14天前发出。

 

第十一条 年会的程序

      (a) 通过会议程序规则。

      (b) 财政报告,及对报告的审核。

      (c) 法人工作报告。

      (d) 理事的选举(如当年有换届选举事项)

               (e) 通过会章(如当年有修改会章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年会的法定人数为一百人。假如会员大会法定人数未到,这个会则必须休会或等到法定人数出现,或会议停止。

第十三条 一个合格的会员出席会员会议时,有权取得一张选票。选举不允许由代理人投票。.

 

第四章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的19-23名理事组成。理事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团法和协会会章。坚持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真心诚意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过半数票选出的9名常务理事组成。此9人经上报BC省社团处备案后即成为协会法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出

    (a) 协会会长一名;

    (b) 协会第一副会长一名;

    (c) 协会第二副会长一名;

    (d) 秘书长一名;

    (e) 财务总监一名。

第十七条 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当会员大会上选出新的理事后,原来的理事必须退休下来。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履行会员大会职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权对协会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当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工作时,常务理事会可指定一个会员去顶替其职。被指定的人,其任期到下一次会员大会为止,但是他有资格在该年会上重新参选。

第二十一条 法人不能因为是法人或做一个法人的工作而取得报酬。但是法人由于从事社团工作而引起的必要的及合理的开支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如果仅仅因为规定在职法人人数不足这一点,那么法人们的行动仍然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理事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必须由大多数选票来决定。个人可以保留意见,一旦通过形成决议则均应执行,言行上不得违背。

 

第五章   协会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申请的政府项目基金、会员捐助、社会个人捐助、会刊广告收入及企业集团赞助。

第二十五条 按社团法规定,建立财务监管制度

     (a) 协会设有财务总监,此职务由常务理事(法人)担任。

     (b) 聘请有财务专业知识人士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

     (c) 协会应在专业银行开户。协会开支及从银行提款需有被常务理事们指定的两名签字人共同签字。一次性开支超过三百元以上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d) 财务总监统筹协会经费收支,做到财务公开,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

        每年向会员大会做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e) 政府提供的活动项目基金,应专款专用,并向基金发放单位做出核销报告。

         (f) 财务管理条例另见细则。

 

第六章  协会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有:秘书组、总务组、会员组、学务组、宣传组、财务组、外联组、艺术团、诗社和旅游活动组。

第二十七条 各组负责组织多项活动,分别有一位常务理事监管。

 

第七章  分会

 

第二十八条 分会原则上按会员居住地区划分。分会设分会长一人,副分会长数名。分会长及副分会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报总会备案,接受总会领导。

第二十九条 分会可按会员爱好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分会也应积极参加总会安排

     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分会财务管理亦服从财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同为有效。报BC省社团注册处备案。本

     会章若有不符社团法之处,应以社团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的制定及修改分别在分会讨论后在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解释权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章自2005年2月制定。本会章修订经2012年年会员大会并再次修订,  经2013年会员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报BC省社团注 册处备案后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广大会员务必遵守,如有冒用本协会名称或违反本会章者,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